第三十四条

有效

景区应当设置区域界限标识、服务设施标识和游览导向标识;对具有危险性的区域和项目,应当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