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鼓励景区实行门票、讲解员预约制度,为旅游者合理安排行程提供便利。

景区为了旅游安全的需要,可以在节假日期间或者在部分游览区域实行分时段预约参观制度。景区实行分时段预约参观的,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布。

景区对未在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进行备案的团队旅游,不得给予门票折扣,并记录旅行社、导游相关信息,向旅游行政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