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第一节 旅行社和导游第二十八条有效旅行社应当委派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旅行社应当按照导游任务内容全额支付团队旅游的接待和服务费用,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旅行社违反前款规定的,导游有权向旅游行政部门和旅游行业组织举报或者投诉。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