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第一节 旅行社和导游第二十七条有效旅游行政部门和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对本市导游进行业务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对在其他地区取得导游资格证而申请在本市执业的人员,进行有关本市自然地理、历史文化和旅游管理政策法规等内容的岗前培训。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