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第一节 旅行社和导游第二十六条有效导游在本市执业,应当与本市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本市旅游行业组织注册,向市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或者变更、换发导游证。在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在其他地区领取导游证并在本市执业的导游,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导游证的变更、换领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