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导游在本市执业,应当与本市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本市旅游行业组织注册,向市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或者变更、换发导游证。

在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在其他地区领取导游证并在本市执业的导游,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导游证的变更、换领工作。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