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城市管理和交通等有关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完善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提升旅游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