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公共服务第十九条有效市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建设,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风险、医疗急救、旅游者流量和服务质量等必要信息。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主要景区等旅游者集中的场所,设置旅游咨询服务设施,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