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在保护区内采集野生水仙花、挖礁捡拾鸟蛋、捕捉鸟类、在野外燃烧废弃物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