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的界碑、标志物和保护设施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