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严禁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建设任何生产设施。严禁在实验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景观的生产设施;其他建设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实验区内已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逾期未治理或者污染严重的,应当限期关闭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