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教师、医务人员、科技人员到民族乡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乡、镇工作;对长期在边远民族乡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乡、镇工作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待遇。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