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民族乡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乡、镇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逐步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