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投入,帮助民族乡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乡、镇加强能源、交通、通讯、农田、水利、林业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饮水、流域治理等公益性项目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减免当地配套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资金、物资、技术、信息等方面提供优惠条件,帮助民族乡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乡、镇合理开发资源,发展特色产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旅游资源较为丰富的民族乡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乡、镇制定旅游发展专项规划,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