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征收评估第四十六条有效房屋征收评估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委托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交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示评估结果。征收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