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征收补偿第二十七条有效征收依法实施行政代管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给予补偿,货币补偿金或者补偿房屋由房管部门代管。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被征收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