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征收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按照建筑造价结合剩余使用年限给予补偿。

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补助,由当事人在有关部门确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区(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