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或者区(市)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拟实施的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区(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