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第十五条有效在市或者区(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用于房屋征收的货币补偿资金、房屋补偿房源应当足额到位,补偿资金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