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非法占用、变卖或者毁坏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形成的设施、设备等资产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