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农村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农村扶贫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退还财物,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