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项目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变更农村扶贫项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扶贫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项目实施。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