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或者监督网站,接收扶贫对象、帮扶者、捐助者和其他社会公众对扶贫工作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对举报事项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