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六章 扶贫监督第四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或者监督网站,接收扶贫对象、帮扶者、捐助者和其他社会公众对扶贫工作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对举报事项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