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扶贫开发工作的督查,增加扶贫绩效在行政机关公务员业绩考核中的比重,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奖惩及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