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六章 扶贫监督第四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扶贫开发工作的督查,增加扶贫绩效在行政机关公务员业绩考核中的比重,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奖惩及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