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六章 扶贫监督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作为监督的重要内容,通过询问、质询、代表视察、听取专项报告等方式,依法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监督。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