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六章 扶贫监督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村扶贫开发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绩效考核评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农村扶贫规划和计划落实情况、农村扶贫开发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农村扶贫项目实施情况等的监督。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