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六章 扶贫监督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下列农村扶贫开发事项向社会公开:(一)扶贫开发政策;(二)扶贫规划及年度扶贫工作方案;(三)年度扶贫项目实施计划;(四)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年度安排计划、资金使用情况;(五)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