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扶贫资金管理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农村扶贫资金。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