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五章 资金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扶贫资金管理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农村扶贫资金。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