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农村扶贫资金应当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和农村扶贫开发规划,按照贫困人口规模及比例、贫困深度、脱贫成效、资金管理绩效及脱贫攻坚任务等因素合理分配使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