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五章 资金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农村扶贫资金包括:(一)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二)行业扶贫资金;(三)东西协作对口帮扶资金;(四)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定点帮扶资金;(五)扶贫信贷资金;(六)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捐赠的资金;(七)其他用于农村扶贫开发活动的资金。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