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财政性资金应当主要用于改善扶贫对象生产生活条件,培育和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提高扶贫对象劳动技能与发展能力、促进扶贫对象就业创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