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五章 资金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财政性资金应当主要用于改善扶贫对象生产生活条件,培育和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提高扶贫对象劳动技能与发展能力、促进扶贫对象就业创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