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四章 项目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农村扶贫开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扶贫项目管护制度,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卖或者毁坏农村扶贫项目形成的设施、设备等资产。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