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三章 扶贫措施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与农村扶贫开发相衔接的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纳入救助范围。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