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三章 扶贫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风险补偿等措施,实施精准扶贫小额贷款工程。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满足农村金融服务的多样化需求;鼓励保险机构在农村扶贫地区建立基层服务站点,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发展特色农业保险。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