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农村贫困地区教育资源配置和布局,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加快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和寄宿制学校建设,建立健全学前教育机构及其师资、经费保障机制,落实国家和地方关于贫困学生学杂费减免、贫困地区教师和贫困学生生活补助、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