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三章 扶贫措施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农村贫困地区教育资源配置和布局,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加快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和寄宿制学校建设,建立健全学前教育机构及其师资、经费保障机制,落实国家和地方关于贫困学生学杂费减免、贫困地区教师和贫困学生生活补助、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