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三章 扶贫措施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贫困地区不同生态条件、环境状况,制定政策措施,支持实施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禁牧休牧轮牧、水土保持、天然林保护和气象地质灾害预防治理等重点生态修复工程。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