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三章 扶贫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劳动力创业就业和劳务输出培训机制,加强贫困人口的职业教育、劳动技能培训和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推进劳动力转移就业。鼓励企业在贫困地区建立劳务培训基地,通过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建立和完善输出与输入地劳务对接机制。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