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二章 扶贫对象第十三条有效贫困户的确定,由农户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县级人民政府将审定结果公告后,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主管机构备案。贫困村的确定,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公示,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后,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主管机构审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