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二章 扶贫对象第十四条有效贫困户、贫困村的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村民或者有关人员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由发布公示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核申请,并由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复核答复。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