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二章 扶贫对象第十一条有效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重点范围是:(一)经识别确定的贫困户;(二)经识别确定的贫困村;(三)国家确定的六盘山片区、秦巴山片区、四省藏区范围内的本省贫困县(市、区);(四)经识别确定的省级“插花型”贫困县(市、区)。省人民政府确定或者调整农村扶贫开发工作重点范围时,应当对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自然灾害频发区等地区的扶贫对象给予倾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