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重点范围是:

(一)经识别确定的贫困户;

(二)经识别确定的贫困村;

(三)国家确定的六盘山片区、秦巴山片区、四省藏区范围内的本省贫困县(市、区);

(四)经识别确定的省级“插花型”贫困县(市、区)。

省人民政府确定或者调整农村扶贫开发工作重点范围时,应当对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自然灾害频发区等地区的扶贫对象给予倾斜。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