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项目概算由建设单位根据经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报市发改部门批准。经批准的项目概算应当包括建设项目所需的各项费用,作为控制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概算超过已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应当按照限额设计要求对建设方案进一步优化设计,将概算控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内。
经优化后概算仍然超过估算的,超过批准的估算总投资百分之十以下且增加金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报市发改部门批准;超过百分之十或者金额超过五百万元的,经市发改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但是,项目规划、选址、功能、定位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