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初步设计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报市建设、交通、水利、市政、林业、信息化等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标准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