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报市发改部门批准。
总投资额三千万元以下的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预备项目以及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决定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对项目必要性论证的内容。国家和省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上报审批的项目,从其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改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一)项目建设必要性、紧迫性引起社会重大争议的;
(二)项目技术方案、经济合理性有重大分歧的;
(三)总投资额三千万元以上,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的。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前,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属于应当组织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的项目,应当按程序组织听证,并根据公众意见作出说明和回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材料中应当说明听取和采纳公众意见的情况。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