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项目建议书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提出,报市发改部门批准;总投资额三千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发改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市发改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二十日。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公示期间征集的主要意见和建议,作为编制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参考。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