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建设方式。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

(二)不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由政府确定的专业代建机构作为建设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实行社会代建的,应当通过招标确定代建单位;

(三)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者代建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制。

代建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