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统一、联合、集中办理。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统一代码制度。发改、信息化、财政、国土、环保、规划、建设、交通、水务、市政、人防、消防、气象、地震等部门应当在市政府规定的时限内依法完成各自的审批事项。各部门的审批事项不互为审批的前置条件,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政府可以决定由专业机构集中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事项中的技术性审查工作。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