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由上级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报工作由市发改部门审核后统一上报,国家或者省审批后可直接采用国家、省审批部门的审批结果。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