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二章 项目决策第十六条有效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下达,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涉及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或者重大项目的,市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将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其他调整,应当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程序进行。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