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对属于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属于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