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废止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建筑物交付使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6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